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18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毀損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壹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