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10 14,商務部網站公布了這壹規定。
《規定》第***11條明確指出,根據機動車使用、安全技術和排放檢驗條件,國家對符合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的,新規定自03年5月13日起至05月15日執行。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