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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環境,建設整潔、文明、現代化的省會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建築外觀、道路景觀、戶外廣告、戶外裝飾燈等城市容貌的管理。第三條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市容的統壹管理。區城建管理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轄區市容的具體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工商、民政、建管、公用事業、環衛、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第四條市容管理應當遵循集中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二章建築外觀管理第五條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保持其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和牌匾的完好、整潔、美觀,並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定期粉刷和維修陳舊破損的房屋、圍墻和經批準設置在街道上的臨時設施。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物頂部堆放雜物和搭建臨時棚(屋)。第七條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平臺、外走廊護欄和外墻(窗)上不得懸掛雜物。不得借用街道建(構)築物或樹木在道路兩側拉繩晾曬物品。第八條臨街建築的陽臺、平臺和外走廊封閉時,其外緣不得超出建築實體,並保持外觀、規格和色彩整潔壹致。封閉前,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報區城建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區城建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臨街建築二層(含)以上需搭建遮陽(雨)棚的,其規格、顏色、造型應與原建築相協調。

臨街建築底層外安裝空調,其下緣距地面應大於1.8米。第九條城市道路兩側建築物改變臨街門窗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當持位置圖、平面設計圖、效果圖和產權證明材料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屬於主幹道的;屬於非主幹道的,應向所在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後方可開工建設。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第十條城市道路兩側臨街建築物的外部裝修、裝飾,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持產權證明、營業執照、裝飾位置圖、平面圖、效果圖等相關材料,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於主幹道的;屬於非主幹道的,應當報所在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準。經批準後,方可辦理其他相關建設手續。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第十壹條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實體圍墻,應當逐步改造成透明或者半透明的圍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章道路景觀管理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臨街的施工場地進行圍擋。如果工期小於三個月,可采用簡易材料進行圍護;施工期超過三個月的,應當設置堅固的圍欄。

施工現場兩側空地或城市道路、臨時工棚上堆放的材料、機具應整齊有序。

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拆除圍擋和其他臨時設施。第十三條養護和挖掘城市道路,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纜),施工機械和材料應當擺放有序。

因施工損壞的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設施,應當及時修復。第十四條城市道路及道路兩側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供電、通訊電桿等設施,供電、通訊等單位應當拆除或者移動。不拆除、不搬遷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第十五條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交通崗亭、治安亭、交通稽查亭、郵筒、電話亭、閱報欄、宣傳欄、畫廊、垃圾箱、路標、站牌、指示牌、候車亭(廊)、安全護欄、隔離墩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對陳舊、破損的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粉刷、修復或者更換。第十六條未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越城市道路修建架空管線設施。第十七條在城市道路上生產、修理、加工、賣藝,不得擅自擺攤設點。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設置集貿市場或者攤點;經批準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應當整潔有序。第四章戶外廣告的管理第十八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包括設置在城市道路、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建築物和戶外空間的路牌、燈箱、電子顯示屏、招牌、櫥窗、海報、實物模型、布(條)物和漂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