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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有哪些?

合同法中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是指:

1.直接損失是指實際造成的財產減少、損失或損壞,以及增加的支出;

2.間接損失是指可獲得利益的損失或其他可能的損失。

具體如下:

第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對稱性。也稱“正損失”。是指民事主體因違法行為而遭受的財產利益直接減少的損失。壹種財產損失。這不僅包括因侵犯財產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或損害;還包括因違約造成的財產利益的損失或消耗;還包括直接財產支出或侵犯人身權造成的損失。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受害人因違法行為遭受的直接損失,應當按照實際賠償的原則予以賠償。

第二,間接損失和“直接損失”的對稱性。也稱為“負損失”和“可獲得利益的損失”。指民事主體因違法行為而遭受的可得財產利益的損失。壹種財產損失。根據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理論和實踐,構成間接損失的可得利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當事人已經預見或者應當合理預見的預期利益;

(2)必須是未來能夠獲得的利益;

(3)必須是與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利益,因違法行為而損失的利益。對於間接損失的賠償,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是不壹樣的。我國法律規定,壹般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失,原則上應全額賠償。

擴展數據:

我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