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8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74條
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