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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車輛的報廢年限

特種車輛使用年限:特種車輛和起重機屬於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車輛報廢年限:指在汽車使用過程中,根據汽車座位數和使用年限規定的壹種安檢制度。根據規定,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

以下是車輛報廢年齡限制:

1,出租車(小型、微型)8年;旅遊和公路客車(大中型)15年;

2、非營運大中型汽車20年;小型貨車12年;

3、重型、中型、輕型貨車15年;半掛牽引車15年;

4.非營運小型和微型汽車沒有使用年限。15年後,每年必須檢驗兩次。失敗了就報廢。

法律依據:

關於機動車輛強制報廢的標準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8)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