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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普通宅基地建築面積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10%。

65438+2月31,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實施《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辦法》提出,要通過配套建設、集中新建、盤活存量住房等七大類建設方式籌集人才公寓。招拍掛普通商品住宅用地配建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賃住房,總建築面積不低於10%。中心城區新增供應住宅用地中,人才公寓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0%。

此外,《辦法》規定,新建中高級人才人才公寓,單套建築面積以90平方米為主,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高層次人才,要求面積85至200平方米。房租方面,黃浦區在市場房租標準基礎上安排專項補貼資金,本科學歷基礎人才可補貼壹半房租;南沙區人才公寓基準租金不高於市場租金標準的70%。

以下為全文:

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實施市委、市政府人才強市戰略,為高層次和中高級人才提供過渡性住房支持,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幹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和《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人才集聚計劃的意見》(穗字[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實施機構或其他社會力量籌集,向符合條件的高層次和中高級人才提供的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分配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第四條人才公寓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服務產業和服務發展、全市統籌、屬地負責、分類實施、梯度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市本級人才公寓管理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導、規劃和監督。

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負責市級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科學技術、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才公寓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

第二章建設和飼養管理

第六條人才公寓可以通過配套建設、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設。,也可以通過購買和租賃市場房屋、接管和盤活政府存量房屋、接受捐贈房屋等方式籌集。

政府人才公寓主要由各區建設籌集,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實施人才公寓建設。鼓勵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等方式參與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運營和管理。

第七條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中心城區和產業、人才集聚區的土地規劃中預留人才公寓的規劃用地指標。中心城區新增供應住宅用地、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人才公寓用地,其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0%。

第八條人才公寓建設,原則上應以配套建設為主,集中新建為輔。具體建設渠道如下:

(壹)支持價值創新園區、重大創新功能區和產業園區建設。

1.在產業和人員聚集的新建產業項目用地內,可配套建設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設施,占項目總建築面積不超過15%,其中人才公寓和公租房(含職工宿舍)比例可達50%(即占項目總建築面積的7.5%)。

2.在價值創新園區、重大創新功能區、國家級和省級園區及周邊交通便利的區域,可配套建設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設施,不超過園區總建築面積的35%,其中人才公寓和公共* * *租賃住房(含職工宿舍)比例可達50%(即17.5%的園區總建築面積)。

上述園區工業用地配套建設生產服務、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的要求,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65 438+09]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普通商品房項目建設。

1.當年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應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總建築面積不低於10%。具體配建比例根據年度需求和房源供應情況確定。人才公寓建成後,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移交給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

2.鼓勵企業將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自持租賃住房作為人才公寓,供應市、區指定的人才。市、區政府可根據市場租金水平給予適當補貼,政府補貼可根據人才公寓數量適當增減。

(3)都市更新項目配置與建設。

分配用於全市年度城市更新項目的公共* * *租賃住房和人才公寓比例不低於全市用於商品住房開發的城市更新項目(政府收儲後公開出讓項目)建設總量的10%。具體配建比例根據年度需求和房源供應情況確定。人才公寓建成後,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移交給政府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

(四)利用政府儲備土地進行集中建設。

市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預留用地,經批準可用於人才公寓集中建設。具體審批程序可參照公* * *出租房屋審批程序。

(五)利用社會存量土地進行建設。

1.經市政府批準,廣州市高校、科研機構等用人單位可利用自有的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存量土地,在全市人才公寓政策總體框架下,自籌資金建設人才公寓。人才公寓的戶型、租金、準入條件等標準由用人單位通過民主決策程序制定。

2.鼓勵用人單位與集體建設用地和預留土地所有者協商,通過租賃現有房屋、合作開發建設人才公寓等方式建設人才公寓,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主開發、運營或合資、入股等方式建設和運營人才公寓。

第九條人才公寓的籌集,原則上應以盤活存量為主,鼓勵社會參與,具體融資渠道如下:

1.充分利用政府存量公房。通過盤活利用政府存量住房,將不符合租賃條件的住戶騰退,符合使用條件的公房等住房轉為人才公寓。

2.從拆遷安置房中劃撥配建。普通商品房和城市更新項目中建設的拆遷安置房,在滿足房屋征收需要後,經市或區政府批準,可改建為人才公寓。

3.振興市場住房的使用。人才公寓可以通過購買和租賃市場房的方式籌集。村民回遷的安置房剩余房源,可以通過群租的方式作為人才公寓。

第十條區政府可對提供市場房源的出租人給予投資補貼,對出租房屋的用人單位給予租金補貼,支持用人單位直接出租市場房源作為人才公寓。

第十壹條人才公寓以滿足不同層次人才的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人才公寓應根據需要配備各種單元。中高層次人才的單體建築面積以90平方米為主,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高層次人才單套人才公寓的建築面積,按高層次人才服務和待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符合分配條件的政府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用地應當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但屬於國有企事業單位且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準使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人才公寓的項目用地,可以以協議出讓方式供應。

第十三條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使用備案;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使用審批情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以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項目或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新建人才公寓項目的住宅部分,應當在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中整體確認,房地產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地產權證和登記簿上註明“人才公寓”用途,並註明“分割登記, 不允許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但整體(整棟樓)可依法抵押轉讓,轉讓後人才公寓性質不變。

高層次人才公寓的確認,按照我市高層次人才服務和待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人才公寓應具備必要的生活設施和設備,滿足人才居家生活的需要。

人才公寓項目規劃選址要考慮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等因素,優先選擇城市軌道交通相對便利、產業布局相對集中、公共設施相對完善的區域。教育、醫療、道路、公共交通等公共設施應當同步建設。

第三章分銷管理

第十六條人才公寓按照“歸口管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分類供應。供應對象按照市級、區級、用人單位分類設置。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每個家庭在全市範圍內只能享受壹套人才公寓。

第十七條市級人才公寓提供市級高層次人才、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中高級人才、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或選拔的本領域優秀人才、重點企業中高級人才以及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其中,市級高層次人才和經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或選拔的本領域優秀人才,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原則上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其余類型中高層次人才原則上采取單位整體租賃的分配方式。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的中高層次人才,也可采取單位整體租賃的分配方式。(分發對象和程序見附件。)

區政府籌集的人才公寓將供應給區裏認可的人才。供應目標可結合產業政策導向,兼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

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用人單位自建公寓培養人才,原則上向本單位供應人才;有多余的房源,可以供應給市、區指定的人才。具體分配方案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政策制定實施,分配結果報項目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十八條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市級人才公寓的,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市級高層次人才除外),且目前不享受人才公寓保障。

第十九條人才公寓租金按單套建築面積計算,租金標準由人才公寓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實施機構參照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確定。市級、區級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分別報送市、區發展改革部門,社會力量籌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條政府建設籌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維護費用主要由人才公寓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解決。

第二十壹條市級人才公寓合同租賃期限為5年。期滿後,申請人仍符合市級人才公寓供應條件,需要續租的,經批準後可以續租。申請人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人才公寓業主(單位)或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提出續租申請。租賃合同期滿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續租的,申請人應當在合同期滿後60日內結清相關費用,騰退人才公寓。

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的,申請人應與人才公寓業主(單位)或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租賃合同,租金由個人支付;采用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的,用人單位應與人才公寓業主(單位)或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簽訂《整體租賃合同》,租金由用人單位統壹支付。

第二十二條租賃合同應當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合同終止、違約責任、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已租住直管公房、自辦住房或公租房的中高層次人才,應在辦理入住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騰退原租住的直管公房、自辦住房或公租房;逾期不退的,所租人才公寓將被收回。

第二十四條人才集中公寓應加強社區服務管理。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人才公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建設,提高社區服務管理水平,建設整潔、安全、有序的人才公寓社區。

第二十五條人才公寓租戶可按本市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公共服務權利。

第二十六條市級單位整體租賃使用的人才公寓,按照“供需匹配、動態調整”的原則,人才公寓所有權人(單位)及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實施機構可根據分配方案執行情況和承租人轉租、付租金情況,動態調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條市級人才公寓的監督管理參照廣州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規定執行,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八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統,整合房管、不動產登記、人才認定、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計生、社區等信息資源,完善住房和入住對象檔案管理。

社會力量自建公寓籌集人才,應當做好住房和入住統計、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向高層次人才提供的人才公寓的入住條件、戶型、租金、租賃期限、權屬等,按照我市高層次人才服務和待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區人才公寓的具體規定,並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各區要制定年度計劃,明確建設融資的數量和方式,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