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制度。
土地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依法批準的土地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已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土地空間規劃編制前,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第三條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和保護要求,統籌安排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並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市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與保護格局、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控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數量要求、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土地範圍,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土地所有權和變化;
(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
(3)土地條件。
全國土地調查結果經國務院批準後將向社會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自上而下逐級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家空間規劃和管理、保護、利用自然資源的重要依據。
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