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期滿,雙方繼續簽訂租賃合同的,新簽訂的租賃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租賃合同到期,雙方不願意再簽訂合同,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收回房屋,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
3.租賃合同到期,壹方願意繼續,另壹方不同意:承租人不願意繼續出租房屋的,應當提前告知出租人,讓出租人提前做好準備,比如張貼出租房屋的廣告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33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民法典》第734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