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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司機造成的損害屬於合同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采用了不同的歸責原則。無過錯原則適用於雇傭關系,即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傷害或者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論雇主是否盡到了合理的義務,是否存在過錯。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過錯人行使追償權;締約關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壹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選上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同的關系,當事人在實體權益、舉證責任等方面有很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