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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車輛保管合同或侵權責任

壹、停車場的分類

我認為,在討論停車場丟失車輛的賠償責任之前,首先要明確停車場的類別。明確停車場的類別,然後根據停車場的不同類型確定丟車糾紛的法律性質,從而根據糾紛的法律性質更明確地界定丟車後賠償責任的歸屬。

從我國停車場的現狀和特點分析,停車場大致可以分為專業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地面)和消費停車場(地面)。專業停車場是指專門從事停車服務經營活動的停車場,需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公安部門批準。主要從事停車服務,內部員工專業化,設備場地專業化。大部分公共停車場(場)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建設的。壹般有停車線的停車場都不是專人管理供人免費停車的,但也有壹部分是專人管理的。關於免費停車、無人管理的公益性停車場,目前沒有爭議。汽車丟失後,車主負責。本文主要討論了有專人負責收費的公共停車場(地)。消費者停車場(地)是指賓館、飯店、餐館、商場、電影院等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的停車場。壹般有專門的安保人員進行管理,做停車引導,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這些停車場大部分是免費的。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考慮到我國停車的現狀,壹些空地、道路等地方其實是作為停車用途的,但並不是眾所周知的停車場,卻也是丟車糾紛的高發區。因此,筆者在本文中使用“停車場”壹詞來更全面地概括現實生活中的停車情況。

第二,停車場經營者與機動車所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

我認為,確定機動車丟失後停車場經營者與所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應從兩個方面正確區分:

1.丟車糾紛是侵權糾紛還是違約糾紛?

目前,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司法實踐中,對此類糾紛的性質的爭議在於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根據本文第壹部分對停車場類別的界定,三種停車場中“專業停車場”和“收費公共停車場”的法律關系應該是非常明確的。停車場向公眾宣布其場地可以停車,並對外開放,意思是發出“任何人都可以在我們這裏停車”的要約。之後車主主動把車開過來,要求停在停車場,意思是“我會停”的承諾。於是,壹個要約,壹個承諾,雙方就達成了簽訂合同的協議。然後,停車場的車主向車主收費,車主交停車費後把車停在停車場。雙方正式簽訂合同,合同成立。至於合同的性質,暫且不論(筆者將在下文論述中詳細闡述合同的性質),但雙方簽訂合同的事實是成立的,其引發的糾紛的性質是合同之債。關鍵是消費者停車場中停車場與車主之間的法律性質。因為車主停車的目的是為了在有停車場的住宅裏花錢,所以非常容易被誤解為應該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侵權處理。

筆者認為,根據王黎明教授的觀點,區分侵權與違約主要有四個標準:壹是當事人之間事先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即只有壹個合同關系,違反義務屬於違約責任;二是看違反義務的性質。違反有效合同規定的義務是違約,違反法定義務是侵權;三是看義務主體是否特定,即是否侵害相對權利或絕對權利。如果義務主體和權利主體都是特定的,則侵害的是相對權利,屬於違約而非侵權;四是看損害後果的性質。如果只是財產損失,屬於違約範疇。因此,根據這四個區分標準來分析這類糾紛的性質。無論消費停車場的車損是什麽不同,消費停車場和車主之間是有約定和交付行為的,口頭上已經建立了合同關系。如果車輛丟失後停車場應當承擔責任,也是基於雙方合同約定的責任,而不是法律規定的侵權責任。畢竟停車場不是侵權人,真正的侵權人是其他開車的人。同時,車主與停車場的關系是特定的,侵權行為明顯是相對權;至於車子丟失造成的損害,當然是財產性質的。因此,消費者停車場丟車後,車主與停車場之間的法律關系仍然是合同關系。

2.丟車糾紛是壹種什麽樣的合同?停車場與業主之間的合同關系沒有分歧,但對合同關系的性質有兩種不同意見:壹種認為是場地租賃合同;壹種被認為是監護合同。{1}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是否是付費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12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見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後者是沒有特別約定的自由合同。合同給付時,保管人應對其保管的物品的全部毀損、滅失承擔責任。合同免費時,托管人只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2)是否是實踐合同。租賃合同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就可以成立,交付不是關鍵要素就不是允諾合同;後者的成立必須以交付為基礎。(3)訂立合同的目的不同。租賃合同以租賃財產的使用收益為目的,因此需要轉讓財產使用權;保管合同以保管物品為目的,合同客體指向保管行為,即保管人的主要義務是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

在停車場丟失車輛的情況下,如果確定是場地租賃關系,停車場只需將指定車位交給車主停放,其主要義務就完成了,對車輛的丟失或損壞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確定是保管關系,停車場有保管車輛的義務。因為生活中在停車場停車,停車場和車主之間壹般沒有書面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只能根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和情況來判斷。意思表示和行為特征明顯,停車場有經營和保管能力的,壹般認定為保管關系,否則認定為場地占用關系。{2}

在這種情況下,首先,停車場設置治安巡邏是什麽意思?停車場已經通過這種行為表明,它是在保護汽車。換句話說,如果停車場履行的是租賃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那麽停車場就不負責車的安全。既然沒有保證汽車安全的義務,那麽安排安保遊行就不合邏輯了。因此,酒店停車場以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保管合同。其次,酒店停車場設置警示牌,明示停車安全,這是酒店在安保遊行之外,為保障車輛安全而采取的又壹措施;再次,本案車輛被盜後,停車場立即加強安全管理,對進出停車場的車輛進行登記。酒店停車場已認識到自身安全管理的漏洞,並采取了相應的改進措施,以滿足確保車輛安全的要求。

酒店之所以履行托管合同而不是場地租賃合同,是因為酒店對車輛的托管是市場競爭的要求(後面會講到)。

三、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的構成和交付方式。

從舉證責任分擔來說,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