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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塔吊施工合同是什麽形式?

塔吊租賃合同承租人:* * *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出租人:(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按照《北京市建築起重機械監督管理條例》,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租賃乙方塔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1條項目簡介1.1項目名稱:1.2項目所在地:第二條租賃設備簡介No設備名稱型號(臺)基礎形式最大起重量/臂尖起重量(t)最大自由高度(m)最大安裝高度(m)附著次數1塔吊2最大自由高度和最大安裝高度指塔吊基礎表面到吊鉤下端的垂直距離。第三條費用的構成及結算方式3.1費用的構成原則3.1.1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如果第3.1.2條和第3.1.3條所列事項沒有發生,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調整合同單價。3.1.2因甲方原因對租賃的塔吊進行改造;3.1.3由於塔式起重機的實際技術性能,無法達到塔式起重機的出廠技術性能和起重特性。3.2合同單價設備名稱及型號月租費(元/臺。月)租賃時間(月)預埋角鋼或預埋斷面(元)1 2註:1。月租賃費包括加高標準節、安裝錨具、撐桿和滿足施工需要的其他設施的費用、塔吊使用期間的所有維護費用和確保每臺塔吊配備三名塔吊司機的人工。所有這些費用在發生時由乙方支付。2.預埋成本是壹次性購買成本。塔吊拆除後,乙方將按照甲方購買價格的1/2回購..合同總價暫定為人民幣10,000.00元,大寫10,000.00元。3.3停機處理3.3.1雙方同意,在塔吊安裝驗收合格後,正式投入使用前,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塔吊停機的,雙方同意塔吊停機,停機期間按正常日租金的40%收取,並按實際停機天數計算。3.3.2在塔吊使用過程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塔吊停止使用超過15天(含)的,甲乙雙方同意停止使用期間所有塔吊停止使用,即停止使用期間,乙方收取正常日租費的40%,按實際停止天數計算;如果塔吊停止使用少於65,438+05天,乙方應支付正常租賃費用。冬季停工期間,乙方只收取原租金的40%,停工時間按實際停工天數計算。3.3.3塔吊書面停止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塔吊延誤,則乙方應收取正常租賃費用的40%;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塔吊延遲退場,乙方應按正常租金的40%賠償甲方,延遲退場期間乙方不收取任何租金。收費方式為延遲出境天數乘以正常日租費的40%。3.3.4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啟動或停止塔吊。3.3.5當發生上述停報和停報事件時,甲方發送給乙方的書面通知(包括傳真形式)中註明的停報時間和停報時間將作為相應費用變更的起始和計算時間。3.4費用的支付3.4.1塔吊自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至項目書面通知擬停止使用之日止連續收費。3.4.2計費方式不足壹整月的,相應塔吊的日租費乘以租賃天數,日租費等於相應塔吊的月租費除以30天;停車期間的費用按照本合同的相關規定計算。3.4.3費用結算及支付方式本合同租賃價款支付的前提是用於租賃塔吊的項目施工單位已向甲方支付相應的塔吊租賃價款;甲、乙雙方壹致確認,該價款支付時間的附條件條款是雙方簽訂本合同的前提條件。租金每月結算壹次,結算截止日期為每月25日,前提是滿足前述支付前提。乙方應於上月3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對賬單。甲方應在收到對賬單後14天內審核並簽字,並在次月10天前向乙方支付前期租賃費用。嵌入費用應與第壹個月的租金壹起結算和支付。3.5資金風險* * * 3.5.1鑒於目前建築市場的實際情況,甲方不能保證施工單位的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在此情況下,乙方鄭重承諾為* * * *開拓和占領市場,並對甲方未能按時收到施工單位相應款項的情況表示理解和寬容。乙方不要求甲方每月按時足額支付。而且乙方明確表示可以清楚的知道施工單位是否支付到位。3.5.2乙方同意甲方按建設單位實際支付給甲方的租金比例向乙方支付進度款。3.5.3乙方承諾,在任何情況下,租賃價格的任何延期或延遲支付都不受利息和違約金的限制。第四條甲方責任4.1審查乙方編制的涉及設備正常使用和現場配合的技術方案。4.2負責現場安全管理、機械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任務交底。4.3負責塔吊的進出,以及機械設備在現場停留期間的安全。4.4提供壹次電源,滿足現場機械設備的要求。4.5甲方在使用機械設備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設備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使用機械設備,嚴禁違章指揮。4.6甲方負責協調施工現場分包商之間的關系,以及分包商與乙方在機械設備使用方面的關系。第五條乙方的責任5.1根據施工現場的條件和甲方的使用要求,編制塔吊的各項技術方案,由技術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提交甲方..5.2乙方應對租賃給甲方的塔吊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塔吊(包括附屬裝置等附件)處於良好狀態,安全裝置和設施齊全有效,並向甲方出具自檢證明和塔吊技術性能表(包括起重性能表)..5.3按雙方約定的期限提供塔吊及配件(包括塔吊專用箱),以保證甲方能按雙方約定的時間正常使用。組織塔吊基礎的驗收。5.4配合塔吊進出現場,監督拆除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技術方案拆除、附著、頂升、預埋塔吊基礎/軌枕軌道施工。負責組織拆卸單位人員參加塔吊安裝驗收,並與甲方辦理相應的驗收手續..5.5定期對塔吊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塔吊正常運行,並承擔租用塔吊的維修保養費用。5.6塔吊出現故障後,乙方應及時組織搶修。每臺塔式起重機因故障原因停止使用的,每月不得超過24小時(含24小時)。如超過上述時間,影響甲方使用,甲方有權扣除超過期限的相應設備的租賃費用;塔吊附著吊裝時,如因乙方提供的標準節附著裝置、支柱等設施導致附著吊裝塔吊超過36小時,甲方有權扣除相應的租賃費用..此外,乙方應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工期損失和可能更換塔吊。5.7乙方負責組織人員每月對塔吊進行壹次用戶回訪,並對塔吊進行檢查。用戶訪問主要是詢問甲方對塔吊司機服務的評價。塔機檢驗主要包括對塔機結構、連接位置、安全裝置、塔身垂直度的全面檢查,並實行檢驗員負責制,檢驗員在檢驗結果報告上簽字並存檔給甲方..5.8乙方人員進入甲方現場時,應遵守現場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指示和安排。對不配合者,甲方有權采取措施,采取措施產生的費用從乙方租賃費中扣除。乙方人員必須持證上崗。5.9塔吊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有完備的用工手續。技術符合行業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吃、拿、卡、要。如司機服務配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其他原因,甲方有權提出更換司機,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壹切經濟損失。5.10負責塔吊司機操作過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塔吊操作人員應服從現場有關人員和信號員的指揮,但塔吊司機必須拒絕違反塔吊安全使用規定的信號和口令,否則應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和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5.11按照相關規定對進入現場的塔吊進行管理,並按照甲方要求在CI中對塔吊進行宣傳和標識,符合項目管理的要求。5.12乙方提供的租賃設備必須按照京建審[2007]243號進行登記和編號,設備進場前必須提供乙方在建委的統壹編號。乙方保證提供由建委確認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書,並承擔相應費用。因甲方未取得檢驗證書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5.13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市建委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安全許可證、塔吊司機操作證及各種有效證件的復印件。5.14乙方應自費購買機械和工具保險;第六條違約責任6.1甲乙雙方明確約定,乙方承諾不向第三人轉讓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乙方對甲方擁有的債權,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該債權可以轉讓,否則, 乙方應在違約轉讓債權之日起五日內,按違約轉讓債權總額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對逾期付款承擔責任。 6.2在設備進出、設備使用或停機過程中,由於甲方以外的原因,如乙方的疏忽、違章操作或所帶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安全要求,乙方應承擔安全責任、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如果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甲方可協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賠。6.3乙方應對任何違反本合同的行為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第七條爭議7.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簽訂地為北京市朝陽區。7.2本合同關於管轄權的約定是唯壹的,任何壹方不得通過債權轉讓或其他方式另行約定或變更本合同關於管轄權的約定。在類似情況下,該協議將無效。第八條合同的生效和終止8.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方案變更、增減,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簽署,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雙方完成約定的工作內容並結清所有費用後終止。第九條本合同份數為9.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9.2本合同壹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壹份..甲方:乙方: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