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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從5月份開始就沒有租房備案登記,只發了壹張收購表。

根據廣州市相關規定,從5月起,《房屋租賃信息采集表》不再需要審批,審批機關不再出具備案證明。這意味著,雙方只需填寫並提交租賃信息采集表,無需辦理其他手續。

所以是指只發放租賃信息采集單,由租賃雙方填寫並提交,用於記錄租賃信息及相關協議。雖然該形式不再需要審批機關的審批備案證明,但仍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填寫真實準確的信息、遵守合同約定的條款等。

需要註意的是,雖然租賃信息采集表不再需要審批和備案證明,但不代表租賃合同不需要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仍然是雙方簽訂的正式協議,應當依法備案。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仍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備案手續。

總之,廣州市從5月份開始實施的房屋租賃信息采集表制度,是壹項簡化房屋租賃手續、提高效率的改革。雖然不需要審批和備案證明,但還是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租賃信息真實、準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