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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安縣申請廉租房需要什麽條件?

(1)應用。申請人持戶口簿和身份證明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領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如實填寫後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提交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二)受理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況、家庭人口進行調查和初審,並將家庭人口、現居住地住址、住房情況、家庭收入、工作單位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公示15天。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提出書面建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壹致的,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應當配合調查核實,同時組織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作出初審意見,並將申請、審核等資料檔案移交區民政部門。(3)復習。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申請、審核等資料檔案移交區房產管理部門。(4)審批和公示。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並審核資料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審核意見,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評分並備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保障對象資格確認書,明確核準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並抄送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告知相應的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保障方式、保障內容等相關信息。第十五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壹)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和結婚證;(二)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在本市擁有自有住房的家庭成員,提供自有住房證明材料;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證明;(3)家庭成員上壹年度收入證明,包括工資、獎金、各種補貼、加班費等收入證明;失業人員,提供失業證或其他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年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或投資企業,提供上壹年度營業執照及相關納稅憑證;(四)屬城市低保、烈士遺屬、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家庭的,提供相關證明;(五)其他必要的材料。提交前款規定材料中涉及的各類證書或合同的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供核對。第十六條區房產、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等。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往來等方式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申請人、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七條申請人家庭收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核定: (壹)家庭成員申請在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等單位就業的,由其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二)申請家庭成員為靈活就業或無業人員的,由家庭成員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調查核實,並由居(村)委會出具相關收入證明材料;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壹致的,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調查核實並出具相關收入狀況證明材料;(三)家庭成員申請個體工商戶或者投資興辦企業的,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並提供營業執照和相關納稅憑證,由經營場所或者企業住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調查核實,出具相關收入狀況證明材料;(四)申請離婚或退休的家庭成員,由發放離婚或退休養老金的銀行或社保部門出具證明;(五)家庭成員中有分紅、利息等收入的,由申請人申報,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根據申報或者掌握的信息進行核實,並出具相關證明;(六)申請人家庭屬於城市低收入家庭,並提供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第十八條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壹)核定家庭成員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自有房屋產權已經登記的,按登記面積核定;自有房屋產權未登記的,按實測面積核定;申請家庭自有住房經鑒定為危房,鑒定結論適用於全屋,屬於危房且無維修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參照無自住房情況辦理。(2)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家庭成員申請轉讓住房,是指通過出售、贈與等其他合法方式轉讓住房,不包括通過司法判決、協議等方式轉讓住房。第十九條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壹戶壹檔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保障對象信息檔案,落實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或者根據等級高低、輪候順序等因素安排住房實物配租。如果分數相同,可以抽簽決定順序。第二十條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評分標準如下:(壹)無自住家庭15分;(二)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得8分;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6平方米以上為6分;(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10分,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6分;(四)每增加壹代家庭成員加2分;(五)家庭人口1人加2分,每增加1人加0.8分;(六)申請人家庭被確認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且輪候時間超過4個月(含4個月),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每增加1個月的輪候時間加0.5分;(七)申請家庭屬於烈士遺屬、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的,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