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2、流轉未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應當經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公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六條
國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確定給林業經營者使用。林業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國有林地使用權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經批準可以轉讓、出租或者作價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林業經營者應當履行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的義務,保障國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提高森林生態功能。
第十九條
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壹般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流轉期限、流轉價格和支付方式、流轉期限屆滿時林地上林木和固定生產設施的處置、違約責任等內容。
受讓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嚴重破壞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