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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損害賠償是什麽?

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滿足三個基本條件:壹是傾銷的存在;第二,損害的存在;第三,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1.確定傾銷是實施反傾銷措施的首要條件。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6條規定,壹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壹國市場,如果對貿易締約方領土內已建立的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國內產業的新建設造成實質障礙,則構成傾銷。傾銷應滿足三個條件:(1)進口貨物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二)對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工業生產造成實質損害或者威脅,或者對新產業的建設造成實質障礙。(3)低於正常價值銷售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對傾銷產品征收不超過傾銷幅度的特別關稅。2.損害的認定某壹產品反傾銷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是“進口國國內產業存在損害”。損害應當根據確鑿的證據確定,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調查:壹是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第二,這些進口產品對此類產品的國內生產者的影響。3.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有兩種:(1)主要因果關系。進口國相關產業的損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傾銷產品造成的,即相關產品的低價傾銷導致進口國相關產業的直接損害,稱為主要因果關系或直接因果關系。?(2)壹般因果關系。即使對進口國國內產業的損害是傾銷產品和其他相關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只要傾銷是導致損害的有效原因之壹,就可以征收反傾銷稅。但為了保證公平合理的反傾銷調查,《反傾銷協定》要求進口國的反傾銷調查機構全面調查除傾銷之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其他因素,並將其排除在傾銷因素之外。《反傾銷協定》第3條第5款規定,本協定所指的傾銷進口產品造成的損害必須有事實證明。可能同時存在損害進口國產業的其他因素,且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不能歸因於傾銷的進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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