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尊重患者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對患者病情和診療情況進行專業說明,加強與患者溝通,消除誤解,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達成協議,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簽訂協議,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調解。第三方處於中間地位,通過規範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的司法鑒定;
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評估的委托適用行業規範;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壹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接受。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後,應當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進行審查,並作出以下決定:
(1)對符合受理條件、能夠決定即時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二)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回執,並自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並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4)委托函件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3.初步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壹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鑒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總結壹下,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有三種,壹是調解,二是醫療鑒定,三是訴訟。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壹旦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雙方自願協商;
(2)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