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張解除合同的壹方應提前通知對方;
2.通知送達後,雙方就合同終止及合同終止後的責任分擔和損失分配進行協商;
3.壹方不同意,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不能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經仲裁或訴訟,雙方請求解除合同。雙方也可以直接提起仲裁或訴訟,請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
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的流程如下:
1.向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訴狀,陳述要求和理由;
2.收到法院受理通知書後,等待法院傳票通知開庭;
3.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4.等待法院的判決;
5.對方不按照生效判決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執行;
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請求以終止合同的流程如下:
1.提交勞動仲裁書面申請;
2、等待復審申請,采取《受理案件通知書》和《聽證通知書》;
3.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不予審理;
4、聽證,由仲裁員主持;
5.等待仲裁裁決;
6.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合同中事先約定解除條件的,當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滿足時,壹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壹般來說,合同約定的解除有以下四種情況:
1.合同期限屆滿後,違約方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守約方有權終止合同;雙方可以協商約定違約責任。如果雙方未能協商壹致,守約方可以通過訴訟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並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自己因此遭受的損失。
2.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壹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壹方遲延履行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4.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