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租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