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非農業建設不得使用土地。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法院查封、拍賣集體土地上的財產及其附著物,不能直接處分集體土地使用權。如果處理集體土地的房屋涉及集體土地,法院只有在與規劃部門、土地管理部門達成協議後,才能作出處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