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國家規定保護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的。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非法采礦罪表現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不符合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範圍要求,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後果的行為;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施工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負責勞動安全的人員對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工提出的勞動安全設施隱患不采取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