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和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付款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買受人與接受標的物有關的權利。
第七百五十七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所有權。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