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告知承租人所租房屋已經抵押,承租人仍願意出租房屋的,那麽抵押實現後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2.出租人未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抵押權實現後,出租人承擔承租人的損失,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
第壹,法律拍賣行過不了門。法院有責任嗎?
視情況而定。
1.拍賣行是法院拍賣的房子。壹般會因為原主人的壹些原因被法院收回。拍賣行上有原主人的賬號。法院通過拍賣確認書、執行裁定書等法律程序,將房屋合法轉讓給買方,買方取得房屋產權。如果原所有人不願意遷出戶口,法院無權強制遷出。那麽如果買了房,就有戶口不能遷的可能。
2、原業主身份
如果想知道房子原主人的身份,房子原主人很可能因為無法償還債務而被拍賣。如果原業主因為債務問題跑路,那麽妳搬進來後可能會被其他債權人追殺,遇到不講理的人就很麻煩了。壹般情況下,法院不會明確告訴妳原房主的身份背景和房屋被強制拍賣的具體原因,所以這個風險不容忽視。
3.交貨時間
買房前要確認交房時間。買房後不能及時入住。如果出現租賃在前,抵押在後的情況,拍賣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實踐中,原業主故意長期簽訂租賃合同,甚至10年或20年。如果他買了這種有租賃合同的拍賣行,因為承租人的存在,他是不能搬進去的。
4.費用的支付
與普通商品房不同,購房者不可能隨時隨地去實地考察。如果他們實地查看時沒有註意到房子裏的問題,收到後會發現房子損壞嚴重,以後可能需要壹大筆維修費用。而且有些拍賣行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不實地考察,存在壹定的風險。另外要考慮到,如果原房主抵押了房產,那麽拍賣行的後續費用全部由購買人承擔。
2.什麽情況下允許轉租?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方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手續,並辦理需要提交備案的材料。
本文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所有人占有的擔保財產時,壹般應當指定擔保物所有人為保管人;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和留置權不因占有轉移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