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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南昌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第壹條為實施《南昌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試行)》,妥善處理拆遷安置中的具體問題,制定本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市規劃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必須拆遷的各類房屋及其他物的拆遷,均按本細則辦理。

第三條拆遷安置工作按照統壹領導、統壹拆遷的原則,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房管部門具體管理,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四條建設單位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時,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書、城建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和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用地文件,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委托拆遷。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後向區房地產管理局下達拆遷任務書。

區房地產管理局根據拆遷任務書,具體承擔拆遷戶數量、常住人口、住房面積、房屋產權及用途等情況的調查,制定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報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房屋拆遷證》,然後分別與建設單位和拆遷戶簽訂合同,組織實施。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與拆遷戶討論拆遷事宜。

沒有《房屋拆遷證》,城建規劃部門和建管部門不辦理建築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銀行有權拒付工程款,房屋不予拆遷。

第五條建設單位申請委托拆遷時,應當經雙方協商預付壹定數額的代理費,拆遷後據實結算。

第六條拆遷合同簽訂後,區房管局負責收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使用證和土地使用證,送有關部門註銷。

第七條在拆遷範圍內,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常住戶口與現居住地壹致並經房管部門確認合法租賃關系的,歸拆遷人所有,由建設單位補償安置。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屬於拆遷戶,不予安置補償。

第八條城市公有房屋拆遷時,被拆遷人在原被拆遷房屋或就近安置。原則上根據被拆遷房屋數量,按照1:1的比例安置住房,從老城區搬遷到郊區新區的,安置住房面積可增加30%。

拆遷戶原住房沒有單獨陽臺、廚房和衛生間的,可不計算新安置住房中按規定標準設計的廚房、衛生間和陽臺。

第九條拆遷公有房屋和城市私有房屋,原所有權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按照重置價格和新舊房屋顏色結算差價。新房大於舊房且小於壹個自然隔間的部分,由原所有權人按照新房造價購買,新房大於舊房且超過壹個自然隔間的部分,由原所有權人按照新房商品房價格購買。舊房大於新房的,按照舊房的全部重置價格對業主進行補償,並給予適當的經濟獎勵。

原產權所有人要求安置而不保留產權的,按本細則第八條辦理安置,房屋拆遷按補償價格結合成色給予補償。

補償費和安置面積由市建委、市房管局、建設單位和拆遷單位組成的評估小組進行評估。

房管部門拆遷公房或具有公益性質的房屋,保留新房產權,不補差價,建設單位不再對原拆遷房屋折價補償。

第十條拆遷城鎮居民租住的私有房屋,對原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作如下處理:

保留產權的,不具備解除合同條件的,維持原所有人與原使用人的原租賃關系。

不保留產權的,原房主在別處住公房,房屋被拆遷出租或長期無人居住的,原則上按固定價格購買,不予安置。建設單位應當酌情安置無處居住的原使用者。

第十壹條房管部門拆除直接管理的公房,原住戶按規定進行拆遷安置,對放棄安置要求或少占房屋的,經房管部門審核,給予使用者經濟獎勵。多安置住房的,按照本細則第九條第壹款辦理。

第十二條拆遷農民私有房屋,建設單位根據原舊房面積和質量支付宅基地搬遷費和材料補償費。對已合法承租的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優先安置,無單位或無條件安置的由建設單位安置。

第十三條臨時過渡戶,按下列方法給予過渡費。

壹是拆遷戶索要過渡房,建設單位向拆遷戶支付過渡費。

二、動遷戶由單位安排臨時過渡,建設單位按規定向動遷戶支付單位過渡費。

三、動遷戶由建設單位安排過渡,不享受過渡費,並向建設單位支付租金。

私有房屋所有權人保留產權的,建設單位應當安排過渡,不支付租金。

第十四條拆遷戶自行搬遷,交通工具自行解決。壹次性安置費、壹次搬家費、臨時過渡費、兩次搬家費。

第十五條拆遷戶因參加拆遷會議而搬家占用工作時間的,由拆遷部門出具證明,所在單位給予五天休假,工資照常發放,不影響評先和獎勵。

第十六條拆遷各類非住宅房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建築面積1:1的比例就地或者就近返還房屋,補償方式參照本細則第九條辦理。新房大於舊房的,原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商品房價格購買,在不出現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維持原所有權人與原使用人之間的合法租賃關系。

第十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不能就近搬遷建設的,經城建規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由拆遷單位自行重建,建設單位承擔下列費用。

壹是被拆除建築物、構築物的原面積、原結構、原質量,按照重置全價結合顏色折算成工程造價。

二、原面積易地搬遷土地費用。

搬遷建設期間擴大面積、提高建築標準的費用由被拆遷單位承擔,被拆遷房屋應當辦理固定資產核實相關手續。

被拆遷單位搬遷有困難的,有條件的建設單位也可以協商調換與原房屋面積、質量相同的房屋。

第十八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生產、經營、出租造成經濟損失的,按下列方法處理。

壹、被拆遷房屋產權屬於拆遷單位或個體戶,在過渡期限內不能解決經營、生產場地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

二、拆遷國家行政機關、群眾團體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不給予過渡性補償。

三、拆遷房管部門、建設單位支付過渡期間的租金。

第十九條拆遷外國人的房屋、教堂、寺廟和文物建築,由建設單位與政府主管部門聯系,經批準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經城建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按該設施的原功能、原規模予以修建。

拆遷範圍內的樹木、綠地等生長物應盡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經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按規劃指定的地點予以補植或補償。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或拆遷主管部門除按上述規定進行安置補償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費用,或承擔其他不合理費用。

建築許可證上標明免費拆除的違法建築或臨時建築,壹律免費拆除。

第二十壹條拆遷糾紛由市房地產仲裁機構調解或仲裁。在我市未設立房地產仲裁機構前,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調解或作出裁決。

拆遷當事人雙方對仲裁或裁決的期限必須執行,按期搬遷。拒不執行的,仲裁機構應當報請人民政府強制拆除。

拆遷雙方當事人對安置或者補償的仲裁或者處理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或者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該仲裁或者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在拆遷安置中有關當事人不履行拆遷協議或裁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遭受損失的壹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建設單位和拆遷部門的工作人員及被拆遷人違反本細則的,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批評和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的收費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部門每年調整壹次。

市房管局應對本細則的實施進行有效監督。

第二十五條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項目拆遷安置補償,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於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