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特殊規定外,簡單征收項目(包括“營改增”的簡單征收項目)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壹般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現行政策,不動產租賃按5%的稅率計算繳納的,取得的進項稅不可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施辦法。
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壹般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請代開。
擴展數據:
壹、憑證條件
稅法規定的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貨物運輸業統壹發票(或部分實行“營改增”地區的運輸業增值稅發票)。
此外,根據財稅[2012]15號通知,自201112 1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所支付的費用和技術維護費(以下簡稱兩項費用)可在應納增值稅中全額抵扣。所以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稅發票和稅控軟件維護費也可以抵扣。
第二,時間條件
壹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需要認證抵扣的發票,必須在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進口貨物:已取得海關完稅證明的壹般納稅人,應當自開具之日起90日內、第壹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取得2010 10 1之後開具的海關完稅憑證的壹般納稅人,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審核比對,實行“先比對後抵扣”。已取得2009年6月5438+2月3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納稅人,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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