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處理條件
流動人口擬居住壹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1.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居住地勞動保障部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六個月以上的人員;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的人員;
3.已在房管部門購買住房或辦理房屋租賃登記,並在居住地勞動保障部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六個月以上的人員;
4.符合落戶條件,但未遷入戶口的人員;
5.居住證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
二、搬運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2.居住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等。)
3.本人近照(照片標準:免冠彩頭,無標準服裝,經常戴眼鏡的居民要戴眼鏡,背景色為1寸證件照)。
4.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育齡婦女提供)
三、辦理流程
1,流動人口憑申請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2、派出所窗口工作人員審核合格後打印《許可通知書》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