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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例子

法律解析:留置權是指債權人以合法的方式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清償之前留置該財產,並在壹定期限後依法變賣留置財產,以從價款中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在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先權上。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利必須受到限制,即除非為保管需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否則不得使用留置權,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出租或抵押留置權。債權人優先受償後,留置權的價值超過應付範圍的,債權人應當將剩余價款返還債務人。留置權的價值不足清償的,債權人可以要求補足。留置權人只能從留置財產中優先受償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款項,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財產對其他債務行使留置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49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能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條,留置財產可分割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數額。

《民法典》第451條,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452條規定,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

《民法典》第453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後債務的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予債務人六十日以上的履行債務期限,但鮮活易腐、難以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物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