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49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能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條,留置財產可分割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數額。
《民法典》第451條,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452條規定,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
《民法典》第453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後債務的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予債務人六十日以上的履行債務期限,但鮮活易腐、難以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物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