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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租客訴求居民騰退房屋的糾紛?

法律分析:承租人對公房房屋主張權利糾紛的解決:如果上訴人沒有侵犯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侵犯了其權利。被上訴人更名前,上訴人取得了合法居住權。被上訴人更名後,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的,其原同居人有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462條規定,占有人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因侵占、阻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返還原物的請求權的,該請求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