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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

法律分析:

(1)用途不同。經營性租賃,是指承租人單純為滿足生產經營的短期或臨時性需要而租入資產;融資租賃的主要目的是融資,承租人有明顯的購買資產的意圖。

(2)風險和回報不同。經營租賃期間資產的風險和報酬仍歸出租方所有。在融資租賃期間,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應將租賃資產視為自有資產,在享受收益的同時,承擔相應的保險、折舊、維修等相關費用。

(3)權利不同。經營性租賃,租賃期滿,承租人可以續租,但沒有廉價購買資產的特殊權利,也沒有續租或廉價購買的選擇權;融資租賃到期時,承租人可以低價購買資產或以優惠租金延長租賃期限。

(4)租賃不同。經營租賃,可以簽租約,也可以不簽;可應壹方要求隨時取消。通常,融資租賃不能取消新租賃。

(5)租賃期限不同。經營租賃的租賃期限遠短於資產的有效使用壽命;融資租賃的主要目的是融資,租賃期限壹般是資產的有效使用壽命。幾乎所有對租賃資產的投資都可以通過壹次租賃收回。

(6)租金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支付期限、貨幣、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衍生問題:

什麽是融資租賃?

根據承租人對標的物的選擇(包括質量、型號、產地或價格等。),出租人由出賣人出資購買租賃物,出賣人直接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除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應當向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合同期滿,租賃物由出租人收回或折價歸承租人所有。按照最簡單的融資租賃合同,也有兩個合同和三方法律關系,具有融資和融物的特征,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租賃在概念上不是壹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