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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損失如何賠償?

因承租人保管不善或未按約定方式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按實際損失賠償;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承租人不予賠償,並可根據租賃物的損壞情況要求減少或不支付租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11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二十九條

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賃物的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