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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企業成本(急)

第三章商業企業成本的範圍和內容

第十壹條商業企業的成本包括商品進價和商品流通費。

第十二條商品采購成本是指企業采購商品的原進價和在采購過程中支付的稅金。具體包括:

壹是商業企業以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或市場價格形式采購的商品的原進價;

2.商業企業收購不含稅農副產品時繳納的稅款,以及進口貨物時按規定繳納的關稅、產品稅和增值稅。

第十三條商業企業的商品流通費,是指企業在采購、調撥、儲存、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支出項目如下:

1.運輸和雜項費用。指采購貨物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的運費、保險費、裝卸搬運費,以及既不獨立核算也不進行附屬業務核算的車、船、畜的燃料、飼料、材料消耗,以及與運輸有關的各種雜費,如票價調整費、放空費、養路費、轉場費、車船清洗費、港口費、駁船費、裝卸結合填封過磅費、專用線、平臺、碼頭租賃費等。

第二,倉儲費。指貨物在儲存過程中支付的費用。包括倉庫倒庫、涼幹、冷藏、保暖、消防、倉庫保護、照明、倉儲物資和委托保管費用,以及商品畜禽飼料費用。

第三,挑選整理費。指在商品選擇、翻新、分類、定級過程中支付的費用,包括商品檢驗、試驗、修理等材料和工具的消耗。

第四,包裝費。指不能計入包裝進價的包裝用品費、包裝破損費、挑選修理費、包裝用品租賃費和運雜費。包裝回收和出租的收入應抵消包裝費。

5.商品損失。商品損耗包括:(1)商業企業在運輸、儲存、銷售過程中按平均推進原則制定的商品、材料定額內的商品損耗;(2)非責任事故造成並經批準的超定額貨物損失。

對超定額貨物損失要嚴格審批,分清損失的原因、性質和責任。由於自然災害和責任事故造成的商品超定額損耗,不得在商品流通費中列支。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對投保企業進行賠償,不足賠償部分經主管部門批準後計入財產損失;未投保的企業,經主管部門批準後列為財產損失。事故造成的壹切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屬於外單位責任的,應當向外單位索賠;責任在企業的,除對責任人進行必要的教育或紀律處分外,對直接責任人還應賠償部分損失,賠償後的凈損失經主管部門批準後計入財產損失。

商業企業商品損耗定額和商品損耗超定額的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業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報中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備案。

6.手續費。指委托其他單位代購、代銷商品和辦理業務時,按規定支付的手續費。

7.運營費用。指單個系統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廣告費、樣品推廣費、商標註冊費、會議費、公證費、訴訟費、郵電費、電傳費、計算機軟件設計費、計算機化微型計算機建設費及其他符合規定的業務活動費。加工樣品和原型的收入應抵消業務費用。

8.興趣。指企業為流動資金貸款支付的利息、商業票據貼現利息、經財政部門批準支付給職工的集資款(指內部債券用於生產經營的部分),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代管合作商店集團股份的利息、試點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的利稅分流專項貸款利息。對實行銀行存貸款分戶管理的企業,流動資金存款利息收入應沖減貸款利息支出;實行存貸款聯合管理的企業,應按凈利息支出計入商品流通費。

九、保險費。指企業為向保險公司投保其財產而支付的保險費。保險公司給予企業的保費優惠,應當沖減保費支出。

X.工資。指按規定標準支付給企業職工的基本工資(不包括應計入運雜費、保管費、包裝費、修理費、簡易建築費的部分), 洗浴、美發行業的提成工資和以工資形式發放的各種津貼(包括1988年10月1日前經勞動部、財政部批準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批準進入成本的副食品價格補貼和效益工資的獎金部分)。

Xi。職工福利費。165438+從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中扣除各種價格補貼、獎金和落實政策補發工資後金額的0%。

十二、工會經費。建立工會的企業,在扣除各項價格補貼和落實補發工資政策後,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支付。

十三、職工教育經費。65438+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類價格補貼、獎金和落實政策補發的工資後的0.5%。

本條第十壹、十二、十三款所稱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實際支付給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經縣級以上勞動部門正式批準常年參加企業管理的工人和有集體所有制招工指標的個體企業招用的人員的工資。

14.折舊費用。指按照企業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和規定的分類折舊率計提的折舊費用。包括綜合折舊率改為分類折舊率後,按照有關規定允許補充的折舊費用。

十五、修理費用。企業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的4%作為修理基金管理,用於固定資產的大、中、小修(低值易耗品必要的維修費用也暫在此列支)。年終結余(超支)結轉下年(沖抵)。承包期內,如修理基金超支,承包企業經財政部門批準可列入成本,但承包基數不得相應調整。

16.低值易耗品攤銷。指企業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攤銷方法攤銷的低值易耗品。國營商業企業使用壽命在壹年以下或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下(不含800元)的物品,視為低值易耗品。但是,篷布(包括篷布、油布、塑料布)、熏蒸布、枕木(包括墊木、嬰兒床)、水泥條(墩)、風車、跳板、豬架、勞動耕畜、各種非機動車(包括手推車、小車、三輪車、大車)、磅秤(不包括地磅)和五立方米以下。

17.租賃費。指企業租用辦公樓、營業用房、倉庫、低值易耗品等發生的租賃費用。租房的收入要扣除租房費用。

十八、勞動保護費。指勞保用品、辦公及業務用房等費用。按照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發給員工。

十九。差旅費。指因業務和工作需要,按照規定支付的差旅費。

二十、涉外收費。指按規定因公出國、接待外賓和出國代表所支付的費用。

二十壹,稅。指按規定在費用中列支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二十二、失業保險。指按規定支付的失業保險金。

二十三、售後服務費用。指商品售出後的包修、包換、包退等售後服務費用。應由工業生產企業負擔的,按定額包給商業企業的“三包”費用,余額應沖減商品流通費,不足部分在商品流通費中列支。

24.其他費用。指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各種費用,包括:文具紙張費、印刷費、公用書報資料費、水電費、企業黨費不足費以及經財政部批準列入商品流通費用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以提供勞務為主的飲食、服務、修理等企業的成本包括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購置費和商品流通費。

采購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壹是原輔材料的原進價和市外采購的運雜費。

二、生產過程中消耗的煤、氣等燃料的原進價。

商品流通費支出項目如下:

第壹,公用事業。指生產經營消耗的水和電。

第二,倉儲費。指用於生產經營的原材料倉儲費。

第三,清潔衛生費。指按規定支付給員工的清潔衛生費。

4.運費和雜費。指在市內購買原材料和易耗品的運輸費,企業自有但不獨立核算的車、船、畜等運輸工具、燃料、飼料等費用。

5.第十三條第六項至第二十二項及第二十四項所列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倉儲企業商品流通費支出項目如下:

1.燃料和電力成本。指運輸工具和動力機械所消耗的各種燃料費用。

第二,飼料費。指牲畜為運輸而消耗的飼料等費用。

第三,輪胎消耗。指運輸車輛消耗的內外輪胎。

第四,養路費和過路費。指養路費、橋梁通行費和通行費的上繳。按季度繳納的養路費可以按月分攤。

5.托管費。指在倉庫儲存中為儲存和保護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6.儲運工具攤銷。指按規定攤銷的儲運工具。

7.其他低值易耗品攤銷。指按規定攤銷的其他低值易耗品。

八、第十三條、第六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所列的費用。

第十六條商業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成本:

壹是應由管理費用和業務費用支付的費用;

二、應從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中繳納的稅金及附加、市場調節基金、商品價格損失準備金等。;

3.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費用和財產損失;

四、從企業專用基金中支出的建築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以及購買國債、債券等支出;

五、由基本建設投資或專項資金、專項借款支出的;

六、應在企業利潤留成中開支的獎金和各種價格補貼;

七、超出國家標準部分的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其他費用;

八、未經批準超定額損耗商品;

九、基建貸款和專項貸款的利息支出,實行承包責任制的企業按承包辦法應在稅後利潤中歸還的貸款本息(財政部規定可進入成本的除外);

十、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罰款、加息、罰息等。應當在企業自有資金中支出的;

十壹、應在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資金中列支的單臺系統價值50000元以上的微機購置費、計算機聯網輔助設備購置費、計算機安裝費;

十二、與業務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商業企業有權拒絕繳納各種攤派款項。

商業企業對社會福利、教育、福利設施等項目的自願贊助和捐贈,從企業專用基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