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生部2005年6月5438+2月發布的《食品衛生許可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對食品生產經營承擔食品衛生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遵守本辦法,向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活動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
擴展數據
食品經營許可證所需材料
(1)行政許可申請表;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章程或任職文件、業主身份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4)生產經營場所和場地使用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5)生產經營場所和場地平面布置圖(比例不低於1:200);
(6)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竣工驗收衛生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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