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不滿壹年的,在租賃期滿時支付;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財產。
擴展數據:
承租人無力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賃物的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價值超過承租人所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所有權。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