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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租房被法院查封原因的探究

現在租房市場相當火爆。對於年輕消費者來說,租房不僅可以減輕生活壓力,還可以享受舒適的居住體驗。由於租房市場的不規範和制度問題,租房被法院查封的案例不在少數。法院租房,往往觸及法律底線。那麽,為什麽租房會被法院查封呢?

浙江有這樣壹個案例。自己辛辛苦苦攢下的房子很快就被法院查封了,這樣的事情放在誰身上都很委屈。浙江紹興法院有壹個案子,是關於東港和潤華苑的壹棟別墅,30年的租期要被查封拍賣。

這套復式房屋占地200多平米,附帶12平米車庫。房管會住2011年。2012關用這套房子向銀行貸款,錢還是沒出來。銀行起訴後,法院判決關敗訴,房屋被紹興地方法院查封。就在法院網上公開拍賣房屋的時候,案外人閆某找到法院,拿出壹份租賃協議,稱房屋經理早在2011年,11個月就租給了他,租期30年。閆認為,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法院應該保護他的租房權。鑒於這種情況,法院啟動了審理程序,展開了審查,重點審查了租賃合同的真實性、合同簽訂的時間節點等關鍵問題。

正常的房屋租賃合同通常租賃期限為五年,租金每半年或壹年支付壹次。本案中,閆某壹次性支付了20年的租金,不符合正常的交易習慣;且該協議簽訂後,閆某直到兩年後才取得該房產的使用權,交付使用過程有違常理。法院最終判決,閆某主張的租賃權,名為租賃,實際上是借款擔保,即所謂的以租代付,故閆某的租賃權不受保護。租房的當事人被法院查封,感到無比委屈。

如果當事人不登記,也就是登記簿上沒有這樣的記錄,登記機關就很難控制。但從另壹個角度看,如果壹方當事人實際擁有財產或者即將取得財產權利,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司法機關不查封財產顯然是不合理的。房屋雖然在權屬登記前不能查封,但登記時可以再次查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壹個結論,債務人已經喪失了對其原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進而可以推斷其也喪失了對原物的權利。因為我們很難想象壹個沒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壹種權利。那麽被查封的東西的權利在哪裏?我們說它不是憑空取來的,而是被法院以國家強制力強行取來的,即執行對象的財產權被法院暫時持有。有人可能會爭辯說,法院掌握的權力也是不完全的,因為它無權使用和受益於執行標的,即法院無權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和受益於執行標的。確實如此,但是現實生活中,不完全的權利比比皆是,沒有收益權的權利也是存在的。比如信托法中受托人的權利。受托人不是不能用收益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利嗎?因此,從現實需要出發,即法院可以委托他人占有、使用、處分執行標的,以及理論完善,即法院的判決、裁定具有確權效力,筆者認為法院查封債務人財產權利是可行的。

所以,要避免租房被法院查封的現象,租客只能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我們應該在相關租房政策上多下功夫,在進行租房交易時註意合同內容,在房租被法院查封前及時申請法律保護,出示有效證件,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