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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計和稅法有關的問題

與會計和稅法相關的新會計準則的制定與國際慣例相似,進壹步擴大了謹慎性原則的適用範圍,增加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會計方法的選擇和業務處理程序更加符合業務的經濟本質。然而,許多改革措施與稅收的目標和原則不壹致,導致企業稅收遵循的原則與會計原則在收入確認、計量和費用扣除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導致企業稅收和會計處理存在很大差異。第二,職工薪酬標準與稅法的差異分析。新準則的制定與國際慣例相似,進壹步擴大了謹慎性原則的適用範圍,增加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會計方法的選擇和業務處理程序更加符合業務的經濟本質。然而,許多改革措施與稅收的目標和原則不壹致,導致企業稅收遵循的原則與會計原則在收入確認、計量和費用扣除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導致企業稅收和會計處理存在很大差異。具體分析如下:壹、工資薪金支出對象的區別:稅法中,工資薪金支出的對象是在本單位工作或受雇的職工,與獨立的勞務不同。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征收營業稅,應視同自制憑證。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個人提供的獨立勞務,屬於流轉稅征收範圍,無論是否超過起征點,都要憑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入賬。但職工薪酬標準中的“職工”壹詞相對寬泛,與稅法中的“在職職工或受雇人員”壹詞相比,既有重疊,又有擴大。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從業人員、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聘任的董事會成員,不能作為稅法中工資薪金的對象。建議企業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設置“職工”和“非職工”明細科目,以便在年終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正確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調整。二是職工薪酬支出範圍的差異:職工薪酬標準規定,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或支付的所有成本(對價)均構成職工薪酬,也就是說,無論是貨幣薪酬還是非貨幣薪酬,無論是在職薪酬還是離職薪酬,無論是計量相對直接明確的常規薪酬還是基於權益工具的現代薪酬(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無論是提供給職工本人還是配偶、子女或其他職工。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是指在本企業就業或者受聘的職工的壹切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3.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的差異分析。指支付給職工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超額勞動報酬、增收節支勞動報酬、因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及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這壹類和新個稅法中的工資基本相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本條統壹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發生的包括工資薪金在內的所有費用的稅前扣除政策。2007年,國務院第119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每個納稅年度企業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職工就業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費用。”舊稅法對內資企業工資薪金的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對外資企業實行事實扣除制,這是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衡的重要原因之壹。實施條例統壹了企業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政策,規定允許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該條款擴大了工資全額稅前扣除的範圍,主要是取消了內資企業按應稅工資稅前扣除的歧視性規定,避免了對職工工資薪金進行同壹收入性質的重復征稅。

職工條例方面,根據會計準則和準則,會計中職工人數的概念比較寬泛,從受益者來看:第壹層次,所有簽訂合同的人員和職工,包括所有與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人員,包括全職、兼職和臨時工;第二層次,未與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內部審計委員會成員;第三個層次,雖然沒有合同,但不是企業的員工。在企業的計劃、領導和控制下,雖與企業無正式勞動合同或企業未正式任命的人員,但為企業提供類似服務,也納入本規範員工範疇。

稅法方面,仍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在本企業工作或與之有雇傭關系的職工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工和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壹)應由職工福利費支付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店、幼兒園、托兒所的職工;(二)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和失業救濟金的退休職工、下崗職工;(三)出售房屋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基金的出租房的管理和服務人員。稅法上,人員的工資薪金能否稅前扣除,關鍵是看其是否是企業的職工或雇員,是否是合理的工資薪金。合理判斷主要依據職工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合理匹配,符合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工資薪金,均可在稅前據實扣除。

四。職工福利費差異分析“職工薪酬”不規範現行應付福利費的處理。新標準改變了以往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做法,而是采用了實際發生費用的處理方法。《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準予扣除。”根據稅法規定,超過稅法規定的允許支出的部分,應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繼續維持職工福利費的扣除標準,但由於應稅工資已放開,實施條例將“應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相應增加。2007年,部分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或新企業財務通則,2007年企業所得稅繼續適用原稅法,2008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及時明確了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時企業會計處理的差異及如何正確銜接,2007年企業職工福利費仍為應納稅工資總額的14。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從以前年度已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中扣除,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基金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保險費差異分析主要包括五項社會保險費,即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指企業按照國務院、地方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基準和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企業以購買商業保險的形式向職工提供的各類保險福利,屬於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原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關於相關保險的稅前扣除,《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允許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扣除。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勞動者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不得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稅法強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可以稅前扣除,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稅前扣除。

不及物動詞住房公積金的差異分析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基準和比例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財稅[2006]10號文件是對個人所得稅規定的參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管[2005]5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的比例,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所在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

七。工會經費與職工教育經費的差異分析: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用於開展工會活動、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職工文化生活、學習先進技術和職工文化水平及業務素質的相關支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和0.5%計量支付職工工資(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義務金額和應計入成本的工資金額;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職工工資總額的2.5%計算應列入成本的職工教育經費。按照明確的標準計算確定職工薪酬義務後,按照受益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

稅法方面,《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撥交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實施條例繼續維持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但也因為應稅工資已經放開,實施條例將“應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相應提高;同時也符合工會法規定的比例。

為鼓勵企業加強對職工教育的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同時也與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的相關政策相銜接。

八。辭退福利差異分析新標準:凡符合規定條件的辭退福利,均計入“管理費用”。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壹、職工沒有選擇繼續工作的權利,屬於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的壹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2006 54 38+0]965 438+08號)規定,原則上企業向達到壹定工齡、達到壹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支付的壹次性生活補助費,企業向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支付的壹次性補償金支出(含買斷服務費支出),均可計入企業所得稅。各種補償性支出金額較大,且壹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平均攤銷。第二,員工有選擇繼續工作的權利,屬於或有事項,通過預計負債計入費用。稅法中的費用稅前扣除,實際上是原則上扣除。因此,企業根據稅法確認的預計負債金額計入費用。九。特殊人群工資差異分析(壹)殘疾職工工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單位實際支付的工資(必須符合規定條件,下同)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超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可以扣除,超過本年度及以後年度的部分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加計工資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差額分析:單位在支付殘疾人工資時,可以在全額扣除的基礎上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形成永久性差額,不虧損。需要註意的是,財稅[2007]92號文件中提到的薪酬範圍是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薪酬範圍,而不是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的職工薪酬範圍。(二)研發人員工資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因此,企業從事研發人員的工資也可以享受加計扣除,不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大於0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