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湘潭市拆遷補償標準、湘潭市舊城改造拆遷補償規定

湘潭市拆遷補償標準、湘潭市舊城改造拆遷補償規定

湘潭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原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結合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因市政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停車場、供水、排水、排汙、防洪、碼頭、人防、綠化等工程)拆遷的非住宅房屋,不實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六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建築結構、新舊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按《湘潭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以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

第二十八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和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結算產權調換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和質量安全標準。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拆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部分產權的,原購買人應當按照規範的有關規定辦理完全產權、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

未規範為完全產權的,按照部分產權份額分別給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壹條拆遷租賃房屋,由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由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拆遷國有直管公房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拆遷人將租賃房屋補償金額的30%給承租人,70%補償給房屋所有權人。

拆遷自管住宅房屋的單位可以參照本規定直接管理公有房屋。

第三十三條拆遷落實私房政策的配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貨幣安置。100%的貨幣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由被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款的30%另行補償,房屋租賃關系終止。

第三十四條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拆遷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進行。

第三十六條居住面積過小(同壹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房屋的,面積合並計算)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由被拆遷人提供建築面積不低於36平方米的房屋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公有住房承租人,由民政部門認定。本辦法發布後,建築面積低於36平方米的家庭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每戶300元。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每1平方米增加2元搬遷補助費。過渡安置的,發放兩次搬遷補助費。

拆除生產經營場所,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除、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費用支付搬遷補助費,對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廢棄生產設備的剩余實際價值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住宅房屋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為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或約定補償金額的4‰,每戶每月最低120元。

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者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期房安置過渡期多層不超過18個月,高層不超過30個月。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壹)自行安排周轉房的,延期時間在壹年以內的,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標準的兩倍支付;延長時間超過壹年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標準的三倍支付。

(二)由拆遷人安排周轉房的,除另有約定外,延期時間在壹年以內的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時間超過壹年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的標準支付。

第四十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停產停業補助費為每月房屋拆遷評估價值或約定補償金額的6‰。補貼時間根據實際停產停業月數確定。

第四十壹條被拆除房屋的裝飾、裝修設備和配件,拆遷人應當結合實際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