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