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能飛無人機嗎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國的飛行管制部門是空軍和民航空管部門,需要向空管部門提出申請,方可實施飛行活動。
(2)根據《長沙市公安局關於加強“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依法取得飛行許可後,實施飛行行為前,組織實施“低慢小航空器”的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主動提供飛行批文、飛行計劃、 應急處置等材料向飛行行為實施地公安機關轄區派出所備案,飛行結束後及時報告飛行實施情況,杜絕非法飛行。
(3)根據《長沙市公安局關於加強“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內容,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劃定飛行範圍。
(1)長沙民用機場上空的禁飛區和機場凈空保護區。
(二)黨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軍事管理區等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目標區域。
(三)通信、供水、供電、能源供應、危險品儲存、大型物資儲備等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領域。
(四)城市中心、車站、碼頭、港口、公園、大型活動、學校、醫院等人口密集區域。
(五)政府公布的臨時控制區。
禁飛對象通告中提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飛行高度低、飛行速度慢、雷達反射面積小(飛行高度在1000m以下,飛行速度小於200km/h,雷達反射面積小於2m2)的航空設備。
①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和超輕型直升機)
(2)滑翔機、三角翼和動力三角翼。
③載人氣球(熱氣球)和飛艇
④滑翔傘和動力滑翔傘
⑤無人機、航空模型、無人自由氣球、系留氣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