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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使用權的房子是小產權嗎?受法律保護嗎?

1中所謂的“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不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鎮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稱為“鄉鎮產權房”,也叫“小產權房”。鄉政府發的所謂小產權,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子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也不會在國土房管局備案。所謂的產權證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

所謂產權房,是指產權人對房屋(指建築物)擁有所有權,對房屋占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權,產權人對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排他的,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幹涉和影響。產權人可以通過轉讓、出租、抵押、典當等方式依法處分其房地產權利。

有使用權的房屋是指公房承租人使用的房屋,使用權人為承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轉讓租賃權,不得拖欠租金,不得出租或出售房屋。壹種是單位的福利房,這種房子的產權歸單位,個人只有居住權,單位可以隨時收回。還有小產權房,大部分是舊村改建或新建,大產權歸村裏,個人只有使用權和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