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承租人的會計處理規定為:
(1)經營租賃中,承租人出租資產以滿足經營的臨時需要,不涉及主要資產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也不具有購買租賃資產的特殊權利。因此,承租人的租賃資產不能作為本金資產入賬,他們只需按期支付租金即可。
(2)支付的租金壹般應在租賃期內均衡計入費用。
2.出租方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1)經營租賃資產應與自用固定資產分開核算;
(2)租入固定資產的折舊費和維修費,按照自用固定資產折舊和修理的核算方法處理;
(3)經營租賃的固定資產折舊應單獨核算,但經營租賃資產的修理費應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二、承租人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原則:
1.從企業租入的資產不視為自有資產,不計入資產賬戶,不計提折舊。
2.租賃費用直接記入“管理費用”賬戶;
3.租入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列為當期費用。
4.承租人負擔的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內平均攤銷,計入各期費用。租賃期不足壹年的,記入“待攤費用”科目,租賃期超過壹年的,記入“遞延資產”或“長期待攤費用”。
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又稱商務租賃,是融資租賃的對稱。它是壹種資產租賃,以滿足業務使用的臨時或季節性需要。經營租賃是壹種短期租賃,是指出租人不僅向承租人提供設備的使用權,還向承租人提供設備的維護、保險、修理等專門的技術服務(融資租賃不需要這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