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無產權的,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1、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對被拆遷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給予拆遷補償。
2、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就終止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3、拆遷出租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產權調換的房屋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規劃區外的房屋拆遷除外),與原房屋價格相當且使用面積不低於原房屋使用面積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