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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租賃和房屋租賃的區別

法律分析:1,合同性質不同。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權的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的財產(如不動產)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提供收益權或財產,承租人提供對方,而倉儲合同是勞務合同,保管人將寄存人交付的倉儲貨物存放起來,寄存人支付倉儲費。提供倉儲服務的壹方為倉儲保管人,倉儲貨物交付給保管人進行倉儲保管。2、合同對象要求不同。租賃合同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合同,而不是所有權的合同。合同解除時,會返還租賃物,但保管的對象只能是動產和不動產,存貨人主張提貨或退貨的依據是倉單。3.不同的合同權利和義務。租賃合同由雙方支付租金,支付租金與轉讓租賃物使用權之間存在對價關系。支付租金是取得租賃物使用權的對價,出租的目的是取得租金,而倉儲合同是壹方提供服務,另壹方支付報酬。倉庫還負有驗收、驗收儲存財產、支付倉單、保管、危險告知和及時處理、返還儲存財產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