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提取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新或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自有住房貸款本息;
(三)租房自住的;
(4)退休(退職);
(五)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本市戶籍勞動者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
(7)非戶籍員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
(8)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九)出國或者出境定居的;
(10)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可攜帶本人身份證、相關證明及材料到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公積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