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廣州某小區宣布,除非買車位,否則不允許業主進入停車場!結果小區外面排起了長隊。

廣州某小區宣布,除非買車位,否則不允許業主進入停車場!結果小區外面排起了長隊。

近日,記者走訪中海萬華1號金冠華庭小區停車場(D2-D7地下停車場),發現少部分車位掛有車牌號,大部分沒有車牌信息的車位前面的地面上固定著壹個停車樁。

自稱是業主代表的文先生(化名)告訴記者,這些停車樁是物業在65438年2月30日打的,打樁的車位未售出。當天,物業開始在小區門口攔截未購買車位的業主車輛,引導其將車輛停放在D1臨時停車場。

“30日晚,被攔截的車輛在小區外排起了長隊。相關部門到場調解後,車輛在11後被放行進入D2-D7地下停車場。”溫先生說。?

申請停車位,必須簽訂臨時停車收費方案。

業主:這是變相的議價協議。

記者了解到,該小區曾貼出日期為2019 12.23的《關於車輛停放區域管理的函》,稱自2019 12.30 10起,地下停車場實行私人車位和臨時車位分開管理,未購買私人車位的業主停車區域為D 650。D7建築面積分區)。沒有購買私人停車位的車主想留在D2-?D7樓地下室區域停車,可以向管理處申請,符合條件的可以臨時停車。?

小區業主之壹的林先生表示,據他所知,如果有業主按照這個通知向物業提出申請,物業會要求業主簽署壹份《中海金冠華庭車位租賃申請表》,要求業主同意中海金冠華庭車位每月1.200元的臨時停車費方案。?

文先生對比了周邊三個小區,兩個450元壹個800元壹個月,1200還是太貴。?

“申請表是變相的議價協議,我不會簽的。我們要求談判和討價還價。”溫先生說,業主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廣州市停車條例》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和停車場經營者未按照居住區停車場議價規則協商的,不得制定或者提高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第六十壹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制定或者提高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溫先生告訴記者,這壹談判由來已久。2019年5月至7月,業主代表與開發商就小區停車收費問題進行了多次三方協商,業主代表與開發商達成* * *諒解:2019年8月31日前,若《廣州市停車收費談判協商實施細則》出臺,將按規則進入談判協商程序;如果不能,第三方政府部門將繼續牽頭,重啟談判和討價還價。?

據記者了解,截至目前,廣州市發改委於2019年10月8日就《廣州市住宅停車場機動車停車收費協商議價規則(實施)》公開征求意見,尚未出臺,開發商也未重啟議價。

物業叫分區制便於管理?

目前已拆除部分停車樁。

該小區開發商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自2065438+2009年6月開始發售車位。目前已有數百名業主購買了車位,為方便管理還劃分了臨時停車區。部分業主可能需要時間適應,現在會盡力與業主協商妥善解決此事。但對於其他情況,他們根本不回應。?

業主劉女士(化名)告訴記者,“小區車位是按照1:1.2配的,1500 * *多。目前只有不到三分之壹的業主購買了車位,臨時停車區只有100多個車位。業主如何使用它們?而且D1是商業停車場。如果我們把車停了,以後怎麽辦?”?

“物業停車樁不是只賣不租,逼著業主買車位嗎?”業主林先生向記者出示了《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及車庫管理辦法的通知》和《廣州市停車位管理規定》。前者規定建設單位不得以“只賣不租”的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後者規定應當出租居住區未出售的停車位。?

2019 12 31晚,林先生告訴記者,上午相關部門約談中海地產,要求其拆除停車樁。當天下午,物業已經拆除了部分停車樁。?

2020年6月38日+10月3日,文先生繼續向記者反映,小區地下停車場共有三層,目前只拆除了負壹層和負二層的停車樁。?

相關配套法規仍在制定中。

律師:開發商需要和業主協商嗎?

白鶴洞街道辦表示,已經介入此事,正在積極協調各方進行溝通。目前的難點是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出臺,(談判)沒有基礎。開發商認為他們的行為是合法的。?

開發商在2019年5月27日發布的說明中稱:開發商已取得該小區地下車庫不動產首次登記通知書。雖然根據《廣州市停車條例》,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小區停車場議價規則進行協商談判。但小區停車場議價規則目前並未頒布實施。因此,根據《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露天停車場開放住宅小區、商業設施、停車倉儲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04/2005號)2015483,以下簡稱“483號文”),開發商制定的車位租售方案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廣東寶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廖建勛有不同看法。他說,483文件不是法律法規,只是壹個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停車條例》屬於政府規章。在法規範圍內,其法律效力高於第483條,且頒布較晚。所以開發商自主定價應該是有條件的,應該先和業主協商。?

此外,《停車條例》中的議價條款旨在保護小區業主的參與權,約束開發商單方面大幅提高車位租金。議價規則只是其中壹個細節。即使尚未出臺,開發商也應提前告知相關收費標準,並征求業主意見。?

市場監督管理:開發商是否消極對待行政指導?

2020年6月7日,65438荔灣區市場監管局回復杜南記者稱,華花灣1號D區業主代表與開發商在當地街道辦搭建的平臺上,於2019協商了四次,分別是5月前兩次和5-7月兩次。但由於開發商與業主之間1200元/月的定價,?

根據荔灣區相關會議精神,市場監管局於2019年6月牽頭起草了《廣鋼新城住宅停車場協商議價建議書》(以下簡稱《議價建議書》),並對廣鋼新城所有房地產開發商及物業進行行政指導。但由於《廣州市停車條例》配套文件中“議價規則”的具體內容和條款尚未出臺,開發商認為“議價建議”缺乏法律效力,故不作正面回應。

目前住建部門、街道、市場監管等部門已根據各自職能介入協調,荔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積極跟進,從實際利益出發,引導雙方盡快有效開展議價工作,監督開發商和物業在完成議價工作前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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