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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條例

汽車租賃行業被稱為運輸服務公司。因為無保險、免年檢保養、車型免費更換等優勢,它用租車代替購車來控制企業成本。這種在外企非常流行的管理方式,正逐漸受到國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用戶的青睞。

汽車租賃是指汽車的資產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出租人擁有資產所有權,承租人擁有資產使用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以換取使用權的壹種交易形式。

法律依據:

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除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車輛和其他機動車的租賃經營活動。

第六條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壹)配備不少於2輛汽車,且汽車和車輛價值不低於2萬元。租賃汽車應為新車或達到壹級技術水平的在用車,並具有完整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必須有不低於價值5%的汽車和車輛。

(三)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停車面積不低於正常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5倍。

(四)有必要的業務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應當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持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章程、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資信證明等相關材料向當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

(二)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後,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按核定數量購置車輛,申請租車到戶,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並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領取營業性道路運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