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是指汽車的資產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出租人擁有資產所有權,承租人擁有資產使用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以換取使用權的壹種交易形式。
法律依據:
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除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以外的各類客車、貨車、特種車輛和其他機動車的租賃經營活動。
第六條汽車租賃業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
(壹)配備不少於2輛汽車,且汽車和車輛價值不低於2萬元。租賃汽車應為新車或達到壹級技術水平的在用車,並具有完整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
(二)必須有不低於價值5%的汽車和車輛。
(三)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停車面積不低於正常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5倍。
(四)有必要的業務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應當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申請經營汽車租賃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持街道、鄉鎮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章程、經營可行性分析報告、資信證明等相關材料向當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
(二)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後,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按核定數量購置車輛,申請租車到戶,按有關規定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並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領取營業性道路運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