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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藥店需要什麽條件?

應具備的條件:

1.營業場所不得少於20平方米(農村地區藥店不要求有倉庫)。至少應有壹名駐院藥師和壹名營業員(高中以上學歷或從事過藥學相關工作或經藥監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證的人員)。

2.先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再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明書》。

如果妳在城市裏開藥店,妳必須滿足這些條件:

1.營業場地不小於40平方米,倉庫不小於20平方米。至少應有1名駐院藥師和1名店員(高中以上學歷或藥學相關專業畢業,或經藥品監督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證的人員)。

2.先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再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明書》。

新開的藥店也要實行GSP認證,意思是: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壹切按GSP模式操作。

壹、藥品零售企業的設立條件

(1)人員

1、藥品零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不具有《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2.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負責人:大中型藥品零售企業應為執業藥師或藥師(中藥師)以上,小型藥品零售企業應為藥師(中藥師)以上。並具有壹年以上(含壹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經驗。3.從事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的工作人員應是執業藥師或具有藥師(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含)以上學歷,且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4.經營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有執業藥師或者藥師在營業時間在崗。藥品零售企業的驗收人員和銷售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如果他們具有初中學歷,他們必須具有5年以上的藥品經營經驗。

(2)房屋

1,零售企業營業面積不小於100平方米,倉庫面積不小於30平方米;中型企業營業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倉庫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小型企業營業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倉庫面積不低於20平方米。

(三)設施必須配備與所經營藥品品種相適應的設施。經營特殊管理藥品的,應當配備安全儲存特殊管理藥品的專用設施。

(4)系統

1,業務和管理崗位質量責任制;2.藥品采購、驗收、儲存、展示和維護的管理規定;3、規定了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4.藥品銷售和處方管理規定;5.拆零藥品管理規定;6.特殊管理藥品的采購、儲存和銷售規定;7.質量事故的處理和報告規定;8、質量信息管理規定;9.服務質量管理規定;10,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規定;11,《人員衛生健康狀況管理規定》;12,經營中藥飲片應有中藥飲片購銷和儲存管理的規定。

二、藥品零售企業的申請程序

(壹)籌建審批程序

1,申請人向蘇州或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開辦藥品零售企業;(2)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三)擬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和質量管理人員及其學歷、職業資格或者職稱的原件、復印件和簡歷;(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五)經營藥品的範圍;(六)擬設立的營業場所、倉儲設施和設備;(7)擬設立藥品零售企業選址示意圖及租賃意向協議。

2.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登記,退回證明材料原件,留存復印件,並根據以下情況作出決定(1)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2)申請材料不規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申請人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內容。逾期未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受理。(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材料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上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3.市或者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配制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出具《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

(2)驗收程序

1.申請人完成籌建後,向蘇州市或各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現場受理申請。現場受理申請應包括以下材料:(1)現場受理申請;(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三)擬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準確地址和示意圖,以及店內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劑型或用途的分類區域位圖;(4)倉庫的布局;(5)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合同復印件;(6)經有關部門認證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勞動合同和藥品監督部門指定體檢單位的體檢表;(七)藥品儲存設施設備目錄;(8)質量管理體系、各種臺帳、表格和文件;以上證明材料經審核後必須提供原件。

2.市或市(縣)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現場受理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受理。現場驗收合格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現場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