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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領導幹部用車標準有哪些規定?

國企有經營自主權,用車沒有標準。但在政府管理或黨組織管理中,往往有國企參照執行的規定。所以國企領導幹部配車標準只是壹個參考標準,參照政府標準執行。

以湖南國企領導幹部用車標準為例;

根據《湖南省省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商務及商務配套新配備車輛價格應控制在654.38+0.8萬元以內且排氣量在654.38+0.8升(含)以下;商務車型價格控制在30萬元以內,排量在3.0升(含)以下。購置新的公務用車,要嚴格執行購置標準,選擇國產車,優先考慮新能源車,不增加高檔配置和豪華內飾。

擴展數據:

中央企業用車要求:

1.配備公務用車的,嚴格執行中央和有關部門關於公務用車的規定,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方式,要取消為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在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如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2.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由有關部門綜合考慮中央企業負責人工作需要、地方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公務用車改革節約成本和薪酬制度改革等因素合理確定,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備案後執行。

3.全面推進其他符合條件人員實行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其他合格人員(如總經理助理等。)公務出行全部社會化,取消公務用車提供方式。

4、中央企業根據崗位特點和生產經營實際,在有關部門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內,逐檔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並按標準按月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在年度補貼標準內如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5、有序實施中央企業管理和業務保障等公務用車改革。中央企業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機要通信、應急、特殊專業技術服務(生產)、業務接待、紀律等實際需要,保留適當的經營和業務保障車輛。

6、業務和業務保障車輛的車型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按照實用、節儉的原則確定,並嚴格控制數量。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過程中,要優先淘汰效率低、運行維護成本高、配置標準明顯偏高的公務用車。

7、取消離退休、辭職或調離企業的公務用車,不得為中央企業集團總部部門負責人和本部門其他職工、非企業人員等配備公務用車。

8.分層次推進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含分支機構,下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央企業要協調推進各級子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實際生產經營、自然環境等客觀因素,以及下屬企業的規模和效益,合理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模式。

9.原則上對具備公務出行社會化保障條件的子公司負責人和其他符合公務用車配備要求的崗位和人員,向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確需配備公務用車的,予以保障。中央企業要嚴格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和參與子企業改革的人員範圍,合理控制其業務和業務保障車輛數量和配備標準。

百度百科-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中央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