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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買賣合同已經簽了,但是對方沒有辦過戶。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原車是否負主要責任?

不,這通常是特定用戶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辦理過戶手續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原所有人是否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2001)民壹他字第32號]: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原所有人不應承擔責任,因為車輛已經交付,原所有人對車輛的運行既不能控制也不能受益。但如果車輛沒有投保強制保險,則主要由原車輛承擔強制保險範圍內的責任。

對於車輛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責任,基本采用兩個標準來判斷,即誰支配和管理車輛,並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得利益(包括駕駛車輛帶來的便利和享受),誰就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擴展數據:

業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1.被盜車輛造成事故的,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於2006年6月199日通過):因使用被盜機動車造成事故的,行為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買方分期付款買車,賣方保留所有權,車主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交通事故買受人保留車輛所有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0〕38號):分期購車的,在買受人付清全款前,出賣人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買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使用該車進行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汽修廠修車,機械師開車出了事故不負責。

機動車交付修理廠修理,技工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修理廠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車輛所有人應當對交付修理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