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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在什麽情況下無效?

壹、房屋租賃合同在什麽情況下無效?我國目前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58條和《合同法》第52條。由於社會活動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只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認定標準,但涉及具體合同時,則需要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來確定。以下主要分析可能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1)因簽約主體不合格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代理人未經追認超越權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2)租賃房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服務租賃合同無效:1。違章建築租賃合同無效:違章建築租賃合同壹般應認定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取得合法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有效:(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房屋;(二)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內容修建的臨時建築;(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使用年限的,超過部分無效;(四)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房屋,未經消防機構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房屋;2.房屋租賃期限過長: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3.* * *自有房屋的無效:* *租賃自有房屋應當經其他* * *人認可,且他們之間無特別約定,否則* * *人拒絕認可的,租賃合同視為無效。4.無效轉租: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出租人主張承租人與轉租人簽訂的轉租合同無效。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出部分的約定無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怎麽辦?如果合同因上述原因無效,當事人是否聰明到忍氣吞聲?當然不是。解決辦法如下:(1)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用費的,人民法院壹般應予支持。(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不形成附隨裝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經出租人同意使用的附屬裝修,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未約定用途的,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3)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以承租人未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無論是買房還是租房,實際上都有可能簽訂的相關協議或合同可能無效。自然,因為情況不同,後續的處理也會不同。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說,在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時候,壹定要采取積極的措施進行處理,避免因為合同無效給自己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