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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通訊企業免征哪些稅?

部分科技和新興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範圍包括:各類科研機構和科技項目的引進、研究、開發、推廣、應用、轉化、轉讓及所得;郵電通信、電子信息技術、資源綜合利用、生物技術、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的設計、開發、生產和應用等與科技進步相關的新興產業及相關項目和收入。

妳自己看吧。以下是免稅範圍。

壹、流轉稅

具體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等七個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

1.計算機軟件是免稅的。在銷售時轉讓經國家版權局登記的計算機軟件產品的著作權和所有權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財稅[1999]第273號)

2.自用設備的技術改造免稅。經國家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國發[1997]37號)

3.生產高科技產品的進口自用設備免稅。企業為生產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根據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配件和備件,除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貨物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字[1999]第273號)

4.軟件費用是免稅的。企業引進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在境外支付的軟件費用,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字[1999]第273號)

5.維修備件免稅。為引進先進技術提供售後服務而進口的維修零配件,可免辦稅收進口手續,存入保稅倉庫。

6.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設備免稅。經確認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進口自有設備以及根據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和配套件、備件,無需出具確認函。不占投資總額,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進口貨物外,從2000年7月1起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2000]25號)

7.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設備免稅。截至2000年7月1日,經認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獨進口的專用集成電路設備和儀器,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進口貨物除外。(財稅字[2000]25號)

8.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料件免稅。從2000年7月1日起,對投資80億元以上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性原材料和耗材,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2000]25號和財稅[2002]136號)

9.生物制品減稅。壹般納稅人銷售由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稅率征稅,並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94]財稅字第4號)

10.計算機軟件減稅。為生產企業,生產銷售計算機軟件的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6%;屬於商業企業並銷售計算機軟件的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4%;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不同的征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字[1999]第273號)

11.軟件產品退稅。2000年6月24日至2010日止,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者將進口軟件國產化後出口的;按法定稅率17%征稅後,實際稅負超過3%的,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12.集成電路產品退稅。2000年6月24日至2010日止,其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銷售按法定稅率17%征稅,實際稅負超過3%,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財稅[2002]70號)

13.電腦軟件推演。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銷售計算機軟件,可以由稅務機關按照不同的稅率開具發票。(財稅字[1999]第273號)

14.技術轉讓收入免稅。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94]財稅字No。10)

15.技術轉讓收入免稅。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經省稅務機關批準,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第273號)

16.外國企業和外國個人的技術轉讓所得免稅。外國企業和外國個人將其擁有的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從境外有償轉讓給他人,以及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第273號,國稅發[2000]第166號,財稅字[2001]第36號)

17.軟件使用費是免稅的。外國企業單獨向中國境內企業銷售軟件,或者將與這些貨物的使用有關的軟件隨同郵電、通信設備、計算機等貨物的銷售壹並轉讓。國內受讓企業進口上述軟件,無論是否已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不再代扣代繳外國企業營業稅。(國稅發[2000]179號)

18.軟件費用不征稅。外國企業向中國境內企業出租郵電、通信設備、計算機等貨物,並單獨收取軟件等相關費用,視同上述貨物的租金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國稅發[2000]179號)

19.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免征營業稅。(國辦發[2000]78號)

20.產品綜合利用減稅。2001 1 10月1起,對煤礦石、煤泥、油頁巖和風力發電以及國家列入名單的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的電力,減按50%征收增值稅。(財稅[2001]第198號)

21.航空航天器和數控機床出口退稅率為17%。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航空航天飛行器、數控機床等上市貨物出口退稅率維持在17%。(財稅[2003]222號)

22.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率。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3年版)》中出口的產品,執行財稅[2003]222號(財稅[2003]238號)文件規定的退稅率

23.電腦軟件的出口是免稅的。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計算機軟件(海關出口商品代碼9803)出口免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財稅[2003]238號)

24.綜合利用產品將立即退還。2005年底前,對企業以“三剩”和次柴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出口綜合利用產品除外),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辦法。生產上述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應分別核算產品銷售額、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如果沒有單獨核算或無法準確核算,則不適用立即提取政策。(財稅[2006 54 38+0]72號)

25.綜合利用產品將立即退還。自2001、1、1起,以下貨物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財稅[2000]第198號)

(1)油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2)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廢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城市固體廢物發電。

(4)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底渣(不含高爐渣)等廢渣生產的水泥。

26.資源綜合利用將立即退還。對原料中含有30%以上粉煤灰等廢渣的水泥熟料,增值稅即征即退。(國稅函[2003]1164號)

27.外國企業和外國個人的技術轉讓所得免稅。外國企業和個人從境外向境內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屬於1993結束前簽訂的合同。無論何時取得收入,都不征收營業稅。1994 65438+10月1後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1999 65438+10月1後取得的收入,經申請,報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批,免征營業稅。轉讓除技術以外的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財稅[2006 54 38+0]36號)

28.轉制科研機構的收入免稅。國務院批準原國家經貿委所屬的242家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部門所屬的1134家科研機構,以及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批準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的社會公益性科研機構,轉為企業科研機構並進入企業科研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財稅[2003]第137號)

二。企業所得稅

具體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壹)減稅或者免稅

1.高科技企業救濟。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財稅[2006]88號)

2.農業技術服務和勞務免稅。農村農業技術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臺站、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和專業合作社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的所得,以及城市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No。1)

3.技術服務的收入是免稅的。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為各行業進行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咨詢、服務和承包取得的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No。1)

4.新企業免稅。交通、郵電行業新設立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1年度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No。1)

5.新三產企業免征。對新設立的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外貿、旅遊、倉儲、居民服務、餐飲、文化、教育、衛生等領域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1年減征或免征所得稅。([94]財稅字No。1)

6.新成立的企業免稅。新設立的從事咨詢、信息、技術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1 ~ 2年。([94]財稅字No。1)

7.新辦勞務企業免稅。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失業人數超過企業職工總數60%的,免征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新安置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的,所得稅可減半征收2年。([94]財稅字No。1)

8.特定領域新辦企業予以減免。在國家劃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三年內可以減免所得稅。([94]財稅字No。1)

9.新設立的三產企業免稅。新設立的三產企業在多個行業經營的,根據其主營業務確定減免政策。([94]財稅字No。1)

10.新辦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免繳或免征。新設立的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資源的企業,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可免征所得稅1年。([94]財稅字No。1)

11.利用三廢的企業免稅。企業以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屬於《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的資源的,自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94]財稅字No。1)

12.資源綜合利用免稅。企業以本企業以外的散裝煤矸石、礦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94]財稅字No。1)

13.技術轉讓免稅。企事業單位技術轉讓及相關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No。1)

14.新的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免征。國內新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從獲利年度起,第1 ~ 2年免征所得稅,第3 ~ 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5.集成電路制造商的減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者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 ~ 2年免征所得稅,第3 ~ 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位於欠發達邊遠地區的,在減免稅期滿後的下壹個10年內,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 ~ 30%的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6.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7.科研機構的技術性收入免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國辦發[2000]78號)

18.小線寬集成電路產品的減免稅。對生產線寬度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產品生產企業,從2002年起實行“兩免三減”政策,即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0號)

19.對新辦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收。自2003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2000年7月65438日+0日之後認定的新辦軟件生產企業,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新辦軟件生產企業減免稅優惠。減稅期內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減免稅期滿後,按15%的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3]82號)

20轉制科研機構免稅。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的242家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部門的1134家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並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自註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第137號)

(2)稅收減免

1.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已退增值稅抵扣。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生產企業按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取得的稅收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財稅[2000]25號)

(3)投資信貸

1.國產設備投資信貸。凡在國內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買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當年比上年增加的企業收入中抵免。當年信貸不足的,可以用次年的新收入展期,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財稅字[1999]第290號)

2.年度設備投資信貸。同壹技術改造項目按年購置設備投資按各年設備總投資計算;以購置設備前壹年抵免前實現的應納稅額為基礎,計算每個納稅年度可抵扣的企業所得稅,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抵免。(財稅字[1999]第290號。

(4)再投資退稅

集成電路生產再投資退稅。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65年438+00日,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和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入其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入開辦其他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和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稅率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西部地區設立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制造企業,期限不少於5年的,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將其再投資利潤的80%退還其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0號)

(5)加速折舊

1.集成電路制造企業的設備折舊。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至最低3年。(財稅[2000]25號)

2.部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對下列固定資產,可以采用余額遞減法或者年限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國稅發[2003]113號)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6)稅收減免

1.扣除技術開發費。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種技術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流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列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工資、研究設備折舊、與新產品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費用、委托研究試制費等,均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各項費用增長幅度超過10%的,允許按實際發生額的50%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稅發[1999]49號)

2.軟件企業工資費用扣除。對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軟件開發企業,其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稅字[1999]第273號)

3.研發經費的扣除。對企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我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資助的各類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全額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當年扣除不足的,不得結轉扣除。(國稅發[2000]24號)

4.特定企業費用的扣除。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工資、薪金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財稅[2000]25號)

5.科研機構其他收入的扣除。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與其科研業務無關的其他服務,如財產轉讓收入、租金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上述非主營業務收入中用於改善研究開發條件的投資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國辦發[2000]78號)

6 .研發經費扣除。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可以按照稅法規定,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經費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辦發[2000]78號)

7.廣告費的稅前扣除。從2001、1、1起,醫藥、食品(含保健品、飲料)、日化、家用電器、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可以在每個納稅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的8%以內抵扣廣告。超過比例的廣告支出可以無限期結轉到以後年度。(國稅發[2006 54 38+0]89號)

8.高新技術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等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自註冊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據實扣除。(國稅發[2006 54 38+0]89號)

9.新興產業廣告費扣除。從事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和需要升級的新成長企業的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在拓展市場的特殊時期扣除其廣告費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國稅發[2006 54 38+0]89號)

10.研發經費的扣除。社會力量對非關聯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支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財稅[2006 54 38+0]5號)

三。財產稅和行為稅

具體包括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契稅、印花稅等稅種的稅收優惠。

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使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國辦發[2000]78號、財稅[2006 54 38+0]5號)

2.科研開發用地免稅。科研機構轉制後,1999至2003年,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科研開發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9]第273號)

3.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者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辦發[2000]78號)

4.科研用地免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繼承科研設施用地和房屋,免征契稅。(法令第6條)